铭广律所事务所维权100万借贷纠纷为债主省心

日期: 2021-10-26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杨陈芳、常建军,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原由:


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被告公司经营周转。2018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被告公司经营周转,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5日,借款利息为24%。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000000元。2018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打款200000元,其中支付本案借款利息29041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打款300000元,其中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126137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4438元(从2018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汇款记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尚欠原告另外两笔借款未还,该事实在本院(2019)浙0110民初6634、6638号案件中已予以认定,故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及1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的200000元、300000元中,有126137元系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本案本金并未归还,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本案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方燕,以及借款涉及挪用公司资金等情况,均无相应证据材料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归还原告“原告”借款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借款利息64438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原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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