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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常建军,吕金钱 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原由:
原告基于涉案借款合同、欠条等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9560元(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仍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有关其已还清欠款的抗辩,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原告统计确认的还款金额超过被告提交证据显示的还款金额。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归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1129560元(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63元,由被告“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