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广律所事务所为供货商追回货款22696元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1-10-12

审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刘律师、陈律师


原告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 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被告关于《区域销售加盟代理合同书》、出库单、快递信息等起诉。要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区域销售加盟代理合同书》;

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拖欠货款22696元、违约金6809元、律师费2500元,并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为12005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被告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销售授权方(供货人):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方:被告;

标的:服装;

货款:22696元;

违约约定:拖欠货款2万元以上或拖欠2个月以上,经催讨后三日内仍不作支付,销售授权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代理销售方除按照双方累计已发生的订购货款总额的30%为标准承担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对方为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损失,等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销售加盟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代理销售货物,被告理应依约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扣减押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约,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2696元、违约金6809 元及律师费2500元,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12005元。因被告拖欠货款的金额及时间已达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签订的《区域销售加盟代理合同书》;

二、 被告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1200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被告承担。

原告杭州原告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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