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广律师事务所为债主讨还欠款125300元债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1-10-11

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原某某与被告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审某某独任审判,于2020年9 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原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253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好友,被告向原告借款,至2017年11月23日止,原告欠被告借款1253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原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被某某欠原告借款125300元的事实。被告被某某承认欠原告借款125300元事实,但认为目前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欠原告借款12530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依法应予调整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原某某借款 125300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被告被某某负担。原告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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