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广律所事务所为债主维权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追回100万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尝责任

日期: 2021-10-14


审判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刘律师,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被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1.被告“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536666.67 元(自2018年5月1日暂算至2020年7月14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上海“被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 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被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被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被告”辩称,对原告支付至案外人“案外人”账户的20万元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案外人“案外人”转账支付20万元。2018年1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上海“被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盖章;被告在该合同上手写确认“其中20万元于1月26日打入“案外人”卡”。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80万元。2019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借款确认书》,对上述借款及款项交付事实再次予以确认,并确认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被告已归还三个月利息共计9万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本息。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无着,故而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在原告出借款项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两次对款项交付事实予以书面确认,现又以未收到其中20万元提出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 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7月14 日为536666.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1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原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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