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广律所事务所为民间借贷债主法庭胜诉追回借款320万

日期: 2021-10-22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常建军,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洪旭,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起诉原由:



原告“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被告1”系朋友关系。自2006年上半年起,四被告因经营和投资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存款、转账等方式将借款交给四被告。因四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于2008年3月4日找到各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各被告称暂时无法归还但承认尚欠借款总额为600万元,并由被告“被告1”、“被告1公司1”纸制品厂、“被告1公司2”公司签字盖章,以借条的形式对借款事实和金额予以确认,被告“被告2公司”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后各被告通过现金、存款、转账以及其他方式陆续归还借款280万元,尚欠320万元没有归还。为此,原告“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被告1”、“被告1公司1”纸制品厂、“被告1公司2”公司归还借款3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被告2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杭州“被告1公司1”纸制品厂、杭州“被告1公司2”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20万元;

二、杭州“被告2公司”纸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400元,由“被告1”、杭州“被告1公司1”纸制品厂、杭州“被告1公司2”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杭州“被告2公司”纸塑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

咨询电话

0571-88867589

法律咨询

法律顾问

企业合作

律所业务

微信公众号

咨询留言

提交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咨询!专业律师会尽快联系您!
微信公众号(铭广律师事务所)
铭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