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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印发了《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或“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的印发及实施,正如最高院通知强调的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正性、透明度及可预期性”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纪要对民法总则适用、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证券纠纷等案件的审理标准及尺度形成的统一意见,对于许多民商事的争议及疑难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和回答,对于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上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现对九民会议纪要的公司篇解读如下:
一、关于对赌协议。
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审查对赌协议的的效力问题。九民会议纪要强调对赌协议案件,不仅要适用合同法,而且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只要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法定无效事由,无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的约定,就应尊重意思自治,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二、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诉求,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也就缺乏公司法要求回购股权的合法条件或要求,因违反公司法的回购规定,故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投资方的回购股权诉求。其三、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九民会议纪要强调法院应当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利润或是否由利润分配的可能性,应依照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审查确定,强调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支持部分诉请,并给与投资方另行起诉的权利。
任何投资行为都应依法进行,且在不违反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特别是投融资、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交易更应当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适用统一标准,强调维护对赌协议效力及投资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主张股份回购和金钱给付,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投资目标公司失败的情况下,有利于挽回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且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鼓励投资。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九民会议纪要首先明确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这是注册资本制的必然要求,据此,股东有权通过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确认股东实际缴足出资的时间,这是法定的权利,法院保障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最主要体现在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请求未届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时,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实际上就是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
任何权利的行为都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当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也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必然应有所规制。为此,九民纪要明确的股东期限利益的例外情形,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已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具备破产条件却不申请破产,此种情况下股东出资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二是为了规避股东滥用股东(大)会延长出资时间而有意规避公司债务的情况,纪要明确在公司债务发生后,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此种情况下股东出资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三、关于表决权的问题。
纪要依照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原则,应当优先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来确定。而且,针对例外情形即股东超出公司章程的范围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通过以实缴出资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比例的,纪要强调若该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多数决通过的,则法院予以支持;相反,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纪要对表决权如何行使确立了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公司法》第42条【1】和第103条【2】的有益补充,对于公司章程如何约定表决权,以及对股东(大)会如何在超出原则的情况下通过有利于公司高效运行的表决权方面的决议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股权转让问题。
纪要在有限公司股东的变动的问题上,强调了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重要性,明确在股权受让方只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登记于股东名册,就有权主张自己取得相应的股权,法院对此诉请将予以支持。另外,纪要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的有规定,正确看待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解释,强调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受让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等保护,明确法院应依法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明确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下,只要股权转让协议无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股权受让人有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
五、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纪要明确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判断和认定标准。强调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为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并阐明了判定人格混同应主要考虑的财产及财务因素:一是股东无偿适用公司资产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二股东将公司资产用于偿还股东自身债务或将公司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适用且不做任何财务记载;三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四是收益不分、利益不清;五是股东将公司财产记载于自己名下而占有、使用。此外,纪要认为公司与股东还可能会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财务人员混同,这些混同是人格混同的补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件中,非常注重审查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但同时也不忽视对业务、员工混同等情况的考量。纪要的出台正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经验积累或总结的集中体现。
纪要创造性的将公司法有关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实践中控股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的行为相结合,强调若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具体表现为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互相输送等诸多情形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视为否认公司人格,
六、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纪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清算事由出现时,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即构成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于何种情况下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的成员,且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法院可以认定此种情况下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七、结语
纪要对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股权转让、该公司独立人格等诸多疑难问题作出基本一致的理解,对于民商事审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九民会议纪要虽不能作为司法解释而被法官进行所援引,但可以用于法官裁判案件时的推理,且有利于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备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具体案件。此外,纪要还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及前置程序以及实际出资人的显名条件等问题作出了统一的规范,确立了统一的标准,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重要争议问题,对此不再一一熬述。
注释: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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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杰涛律师 2020.3.12